广州宅基地证上未显示,但已合法报建的宅基地房纠纷法律处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虽然宅基地证上未显示,但只要有合法报建,法院就可以就使用权进行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因为没有提供合法报建证据,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原告提交了报建证据,法院就改判进行了处理。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胡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第五层的使用权归胡某所有,经查,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登记的层数仅为一层,与胡某主张的五层房屋不一致,该房屋除第一层外的权属尚未明确,无法处理,故胡某主张李某交付该房屋第五层的使用权以及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涉案房屋第五层的使用权问题。虽然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显示该房屋的层数仅为一层,但该登记时间是在1990年,且胡某在二审时提交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证实涉案房屋曾于2002年履行了合法的报建审批手续,报建的叁层加梯屋的住宅工程已获批准,这与《离婚协议书》对共五层的房屋使用权进行了约定,是相一致的,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第五层的使用权归胡某拥有,胡某亦确认该第五层实为《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中载明的梯屋,因此,涉案房屋的梯屋的使用权应归胡某拥有。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李某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号之一的梯屋交付给胡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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