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确定合伙关系解除的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如未签订书面的解除合伙协议,则以起诉的时间认定合伙关系的解除时间。
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解除合伙关系,认为其在2006年签订的结算单就可以证明合伙关系已经解除,但法院认为结算单上没有明确的解除合伙的意思表,且合伙项目2019年才结算完毕,最终认定起诉时间为合伙关系解除时间。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陈某诉请解除合伙关系能否成立以及解除合伙关系的时间。因双方于2006年10月20日签订的《别野楼收支平衡结算单》上明确载明“未完工3幢未结算”,故该结算单无法体现双方在签订结算单时解除了合伙关系,且双方亦无明确意思表示终止合伙关系。另外,涉案珠江学院专家别墅楼工程应得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至2019年7月才由债务人支付完毕,但至今双方尚未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终结,合伙关系在法律上仍存续。因此,陈某主张双方于2006年10月20日解除合伙关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陈某在本案起诉时即2019年4月4日才向增某公司作出解除合伙的明确意思表示,鉴于合伙关系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在仅有陈某、增某公司合伙,且双方在珠江学院专家别墅楼工程项目完工后已无继续进行合伙经营的情形下,法院认定,陈某、增某公司的合伙关系于2019年4月4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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