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程项目代表的签名公司不认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只要能证明某人是公司认可的项目代表,其签名就代表了公司,公司不能不认。至于公司如与项目代表有其他结算关系,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可在付款后,另行起诉项目代表。
判决书节选:
关于华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浩某公司提供了需方为华某公司、供方为浩某公司的《购销合同》。聊天记录显示,该合同系由王某的合作伙伴祝某发送给浩某公司一方,合同明确载明了涉案工程名为广州某酒装饰装修承包工程。而《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则显示,该工程系由华某公司承包,王某是该工程项目的管理代表,有权代表华某公司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现王某在浩某公司提供的送货材料清单上签名,对货物名称、数量等予以确认,该签名的效力应及于华某公司。本院在类案中作出的生效判决也确认了华某公司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华某公司主张部分货物并非由华某公司所承包的工地使用,但其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尚不足以佐证该主张。且对浩某公司而言,其有合理理由信赖王某的行为是代表华某公司。至于华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如何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系其内部法律关系,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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