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专办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6-13 13:59:28,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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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起诉撤销村民自建房施工信息铭牌吗?

张静律师解答:没有多大必要,即使施工信息铭牌登记信息错误,但起诉的话,等判决生效,要1-2年,到时房屋也早已建好了。如果对房屋权属有争议,应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如下面这个案件,前妻起诉撤销前夫施工铭牌,最终也只是被法院认定镇政府做出铭牌信息程序违法,并未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

判决书节选:

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在全区*****村民自建房申领《村民自建房施工信息铭牌》,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村民自建房的行为,并由相关部门对符合申领信息铭牌村民作出行政审批,但《村民自建房施工信息铭牌》本身并不具有权属证明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董某(第三人骆某前妻)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告(某镇政府)申请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屋原址拆建,并按规定提供了相关的资料。被告经审核,向原告核发了第一份信息铭牌,作为涉案地址房屋原址拆建的许可。同年,被告依据广州市白云区****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核发了第二份信息铭牌,将申请人由原告变更为第三人,占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亦均予以变更。后被告在工作中发现第二份信息铭牌的占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信息登记有误,将第二份信息铭牌收回,并作出第三份信息铭牌。第三人当庭表示知悉被告收回了第二份信息铭牌。现原告提供广州市白云区****民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出具《证明》,并据此主张被告将第二份、第三份信息铭牌申请人由原告变更为第三人违法,对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信息铭牌申领应当是以“户”的名义进行,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对涉案地址房屋原址重建先后颁发过三次信息铭牌,所发生的时间均在原告与案外人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第三人为骆某的儿子,在原告与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骆某与第三人同属一户,故对涉案地址房屋原址拆建,不管涉案信息铭牌所载的申请人是原告还是第三人,均只能代表被告对原告这一户或者是第三人这一户原址拆建的许可。综上,被告在工作中自行纠错,收回第二份信息铭牌,作出第三份信息铭牌,并没有对原告董某(骆某前妻)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但未保障原告的知情权,程序轻微违法;鉴于涉案信息铭牌所载的计划工期已届满,且涉案房屋已建成,故原审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第三份信息铭牌程序违法。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因家庭纠纷引起,原告所主张的涉案房屋权属问题,原告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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