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卖合同中卖家称其只是中介不是货主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就进行交易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买卖双方的身份有时候会发生争议,此时,就需由双方举证证明买家和卖家的身份。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群里说好,见面交货,货不达标就退款。后刘某付货款,孙某收货款。见面后货果然不达标,刘某拒收货物,并要求孙某退款,孙某辩称自己不是货主,只是居间人,只提供交易信息。最终法院认为孙某之前从未披露自己是居间人,发生争议了才披露,仍应认定孙某是卖家并承担退款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卖家是否为案涉交易的相对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孙卖家主张案涉货物实际由覃某提供,其并非案涉交易的主体。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协商过程来看,邓买家并未与孙卖家所称的实际供货人接触,商定交易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等事宜均在孙卖家与邓买家之间进行。其次,从付款情况来看,邓买家是按照孙卖家的指示将货款汇入黄某的账户,黄某的账户信息由孙卖家提供。再次,从交货过程来看,一直与邓买家保持沟通并告知货物准备情况的是孙卖家,孙卖家并无说明其仅是负责提供货源信息。最后,虽然孙卖家曾在群中提及“货主”、黄某也曾提及“覃总是供货人”等内容,但相关对话发生于案涉货物无法按时交付、邓买家要求退款之后,无证据显示孙卖家此前已明确向邓买家披露其为居间人。综合以上情况,法院确认邓买家与孙卖家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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