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亲属间房产赠与案件的律师

  • 发布时间:2022-07-26 15:35:26,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6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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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子女间的赠与纠纷中,如何认定子女不赡养父母?

张静律师解答:子女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由法官根据案情及双方的证据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几十年前出资为女儿向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几十年后,父亲认为女儿未履行赡养义务,起诉返还款项。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法院认为,父亲已经90多岁,无法走路,女儿还让其居住二楼,不肯让其居住一楼,仅仅因为一楼要收租,女儿的行为构成不履行赡养义务,改判女儿返还款项。这就是俗语说的:人人心中有一杆称了。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简小女是否应退回简父22494元。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简小女对于涉案房屋需要向当地经济社支付22494元青苗补偿款(宅基地购地款)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简父为证明该笔22494元青苗补偿款为其支付,为此提供了当地经济社的证明,而简小女虽称是其本人支付了该笔款项,但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简小女所称不予采信。简父主张其代简小女支付该笔款项的目的是为了简小女能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并提供涉案房屋一楼给其居住,但简小女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其要求简小女返还该笔款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责任,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中,根据简父、简小女的陈述来看,涉案房屋没有电梯,简父现居住在二楼。若简父是一个身体康健且年岁不大的老人,居住于二楼从其体力上来讲问题不大,对生活也不会造成不方便,但简父现已是一位91岁高龄的老人,走路都需要有人搀扶。在此情况下,即使简父没有为涉案房屋的建设进行过任何投入,简小女作为简父的女儿都有义务听取简父的意见,由简父居住涉案房屋的一楼,以使其出入方便,但简小女却以其需要收租为由,拒绝了简父生活的基本需求。由此可以证明,简小女对简父没有尽到应尽的孝道,提供符合简父要求的简小女也完全可以满足的赡养条件。因此,简父有权撤销该笔22494元青苗补偿款的赠与,并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简小女返还该款项。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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