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亲将宅基地房过户给儿子,能否以母亲不知情过户回来?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即使母亲没有签字,但过户后多年未提出异议,也可视为同意赠与给儿子,不能再要求过户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18年前凭法律职务所的《见证书》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房过户给儿子,18年后,以母亲不知情为由要求过户回来,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曹父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曹三儿的行为,曹父、梁母主张该行为是借名登记性质,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曹父、曹三儿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而且曹父、曹三儿及两证人均陈述曹父是为了避免以后继承手续不好办理故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曹三儿名下,可见,曹父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曹三儿的行为,实质应属赠与的性质。
梁母主张其对曹父向曹三儿转让涉案房屋的事情并不知情,因此曹父擅自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无效。对此法院认为,首先,曹父在×年×月×日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其与梁母的婚生儿子曹三儿,将广州市某14号2层房屋转让给其与梁母的婚生女儿曹大女、曹二女,曹父作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其财产也是转让给其与梁母的婚生子女,在曹父、梁母并未出现严重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梁母称其并不知道涉案房屋转让给曹三儿,明显与常理不符。其次,梁母在庭审中陈述,曹父曾经向其提过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曹三儿的打算,可见曹父对于涉案房屋的转让行为,并未对梁母进行隐瞒,即使梁母在曹父办理涉案房屋的转让手续时未到场,但其在房屋转让后长达18年时间不可能完全不清楚其两套房屋已分别转让给曹三儿和曹大女、曹二女的事实,但其却一直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其对涉案房屋的转让行为是默认的。第三,曹父、梁母在本案提交的诉状中陈述“曹父、梁母与曹三儿约定,暂时借用曹三儿的名字,将诉争房屋登记在曹三儿名下,但该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仍归属曹父、梁母”,但在开庭时,曹父、梁母则变更诉讼请求并称梁母不清楚涉案房屋的转让事宜,该陈述明显前后矛盾。综上,梁母主张其对曹父向曹三儿转让涉案房屋的事情并不知情,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与其之前的陈述存在矛盾,法院不予采信。曹父、梁母以梁母不清楚涉案房屋的转让事宜,主张涉案房屋转让的《见证书》无效,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曹父、梁母共同财产并要求曹三儿协助办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曹父、梁母名下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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