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未签订书面工程承揽合同,如何认定工程量和工程款?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聊天记录、工程确认单、现场勘验情况等证据综合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赵某承揽开某公司的监控安装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法院就根据聊天记录,并亲自去施工现场勘验,数明了已安装的监控数量,最终认定了工程量和工程款。因此案工程量比较简单,容易数清,所以法官自己去现场勘验,如果稍微复杂点,就需要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评估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对于开某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虽赵某提供其与李某的聊天记录,开某公司不予确认,但该聊天记录中关于单个监控点的承揽费用,光纤工作量争议、桥架安装及付款时间均与赵某、劳某之间QQ聊天记录以及劳某向赵某支付款项的转账时间相互印证,且QQ聊天记录中劳某亦要求赵某就现场施工事宜找李某处理,以上事实及证据,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开某公司的辩解无理,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QQ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显示:开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某与赵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赵某承揽涉案监控安装工程的监控点布线、安装工作;监控点单价原协商一致确定为300元/个,负一层除外,后因涉案工程需要双管布线,导致工作量增加,双方协商一致将监控点的承揽单价提高至400元/个。口头协议达成后,劳某再次要求增加光纤部分的布线与安装,导致双方发生争议。之后,因开某公司未能提前完成桥架、线槽的安装,导致监控点工程无法继续开展,赵某又根据开某公司负责人李某的安排,完成桥架及线槽的安装,劳某亦支付了相应的桥架及线槽款项。因开某公司材料未齐且双方就承揽费用支付问题存在争议,开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终止承揽合同,并拒绝向赵某支付剩余承揽款项。综上,法院认为,开某公司在与赵某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后,在其有现场施工监督人员的情况下,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或赵某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自行解除其与赵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向赵某支付承揽费用。对于应当支付承揽费用的数额问题。因赵某与开某公司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故法院通过QQ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现场勘验情况对此作出认定: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显示,涉案工程负一层至四层,其中负一层、一层北仓库、三层、四层监控点共计为62个,因锁门无法查看的二楼有3个监控点,一楼有5个监控点,以上共计监控点为70个。印某公司确认上述监控点均为赵某完成布线工作,开某公司虽对上述监控点的布线工作均属于赵某完成的工作量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离开涉案场地时已经完成的工作量,综合考虑本案承揽合同关系的解除系因开某公司所致,开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上述监控点共计70个均为赵某进行布线施工。根据赵某与劳某口头协议约定,每个监控点的施工费用为400元,综合考虑赵某实际上确实未完成监控点的整体施工,但根据聊天记录显示,亦仅尚欠安装摄像机及调试出图像,调试工作并非赵某的承揽内容,故从公平合理角度出发,法院酌定开某公司按照90%的比例支付上述70个监控点的承揽费用共计25200元(400元×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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