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承揽合同中买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采购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则定作人(采购方)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只不过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下单定作电池后,又单方改变电池形状。一审认为案件属于定作合同纠纷,认买家擅自改变电池形状属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二审法官认为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改判驳回承揽人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要承揽人另案起诉赔偿案件。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威某公司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从采购合同约定及沟通情形来看,池某公司系按照威某公司要求为威某公司制作电池,威某公司接受电池并给付报酬,符合承揽关系项下定作关系的法律特征要求。故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威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池某公司表示圆形方案没有通过,可能需要修改并于2019年2月26日威某公司明确提出客户不能接受圆形方案,该方案进入待定状态。现威某公司拒绝接受池某公司货物,无论威某公司是否具备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其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至于威某公司对涉案合同解除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因此给池某公司造成损失,因池某公司于本案并未提出赔偿损失诉请,本院不予调处,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判决池某公司交付货物同时威某公司向池某公司支付货款有所不当,池某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威某公司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威某公司主张双方属承揽合同关系,其作为定作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池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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