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代表公司起诉其他股东赔偿必须履行前置程序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是,但若负责审核该申请的人正是被告,则可视为明显不会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因被告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监事,即使履行前置程序也不可能同意起诉,最终法院认定其他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江某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江某是连某公司的股东,江某以其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曾某是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告刘某是连某公司监事,在本案中是代表连某公司与薛某签订《权利义务转让合同》的相对方,而江某与曾某、刘某互为对立方。在本案庭审中,曾某、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江某的诉讼请求,即使江某以股东身份履行前置程序,要求曾某或刘某以公司名义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即代表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曾某、刘某同意提起该诉讼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在此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破解公司僵局,可允许江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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