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增加了股东,原股东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原股东仍要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被告黎某、黄某责任承担的认定。原告与被告金某公司建立委托关系时,被告金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黎某作为被告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形下,应对被告金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