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到底适用哪个法律?
张静律师解答: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的法律主要有以下三个,分别为《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践中各个法律之间的规定可能有点不同,很多人不知道到底适用哪个法律。广东省高院法官统一释明,土地承包纠纷,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业承包合同。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承包鱼塘(稻田)合同》是否因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而无效。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等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上述三部法律均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这三部法律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具体要求却并不相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需要针对具体事项来确定法律规定对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具体要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该条规定的“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看,该条规定属于民主议定程序的一般性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由是可以看出,关于土地承包方案的民主议定程序,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律师提醒:具体是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而不是三分之二户代表的同意。欲知详情请咨询张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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