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协议未约定成立公司,能否以未登记为股东起诉退款?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合伙协议未约定成立公司,一审法院以陈某未被登记为股东判决退还出资款,二审法院就予以纠正了。但因该店实际上是盈利的状态,故法院维持退还出资款的判决。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卓某签订《天某国际股权协议书》,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陈某、卓某双方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协议内容,陈某并未登记取得相关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身份登记,目前协议期限已满。卓某和爱某美容店均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合作期间财务明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陈某虽已取得部分分红款项,但陈某诉请卓某退还63000元仍为合理,一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在协议书没有约定成立公司,且爱某美容店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以陈某未登记取得相关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身份登记为理由,确有不妥,应予纠正,但裁判结果正确,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可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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