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能认定合伙关系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只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有合伙关系就可以。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一:陈某、增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在本案中,陈某、增某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均已实际出资并以增某公司的名义共同参与了珠江学院专家别墅楼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结束后亦共同签署结算单并进行了一次利润分配,以上事实有陈某提交的《收据》、《支出证明单》、工程量、材料款和人工款结算单、《别野楼收支平衡结算单》以及(2011)穗增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等为证,增某公司除对分配利润比例存在异议外,对陈某出资、参与施工建设、参与结算且参与分配利润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的规定,陈某、增某公司应认定为合伙关系,增某公司辩称应为合作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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