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涉及申请相关内容;
2、产品应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在列范围。
二、申请材料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首次申请)
2.产品材料及配方
3.产品包装设计、产品说明书
4.执行标准
5.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7.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8.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
9.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10.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11.检验报告
12样品一件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资料的当场补正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适用不予受理情形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组织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和专家评审、勘察、论证。组织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和专家评审、勘察、论证。由参与评审、勘察、论证的相关人员出具评审意见,提交行政审批管理处处长审核。行政审批管理处处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评审、勘察、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主任审批。由分管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审批。符合申请事项要求条件的,签署意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申请事项要求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