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执行异议之诉律师

  • 发布时间:2023-06-30 13:53:18,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8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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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法律知识:
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出书面异议。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法院立“执异”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执行裁定。案外人、当事人不服该执行异议裁定的,可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未经前置执行异议程序,不得直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需要说明的是,案外人收到驳回执行异议裁定后,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十五日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执行标的是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执行法律关系。在不同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对同一标的物分别提出异议针对的是不同的执行法律关系,不构成重复提出案外人异议。
执行异议典型案例一:
“追货款的官司一审、二审打了快两年,好不容易拿到生效判决,对方公司居然倒闭了,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难道我的胜诉判决要成为一张废纸了吗?我苦心经营的公司货款要打水漂了吗?我公司的损失到底有没有法律保护的途径呢?”
法官支招:此次发布的第八个典型案例提醒你,对方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却未进入破产程序的,可以到有guan部门查询对方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如公司股东存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可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公司股东存在明显为逃避债务和出资义务恶意转让股权的情况,已转让股权的股东仍可能要对债务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胜诉判决的执行力得到适度扩张,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判决权益及时兑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案例来源:东莞第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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