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监察制式服装2024环境监察标志服厂

  • 发布时间:2024-02-24 15:36:54,加入时间:2014年03月29日(距今37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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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
  (三)按照规定佩戴齐全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歪戴、反戴。非执行任务,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帽。不戴时,摆放或挂置应整齐井然。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穿制式皮鞋。进入特殊执法环境应当佩戴齐全个体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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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6月-9月着夏装,每年10月至次年5月着秋冬装,具体可由市(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地方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调离、退休的,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标志交回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进一步细化制式服装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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