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材料要求
(一)有效期内终止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终止经营申请表(系统打印,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在当地无遗留用户的承诺书;
5.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6.刊登公司终止经营和用户善后处理措施的报刊媒体原件或复印件(刊登媒体发行范围应与公司覆盖范围一致);
7.经营许可证原件;
8.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