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芦苞同纠纷诉讼时效抗辩咨询律师被起诉了怎么应对咨询律师
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当事人受让的债权在《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刊出前已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新的债权人是否能够因此公告而重新获得胜诉权?
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可见,除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不外乎四种情况:
1. 提起诉讼;2. 申请仲裁;3.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4. 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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