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运的提示:
虽然《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 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此,对除出口货物由于“品质”和“规格”以外其他原因退货复运进口的,以及超过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期限退货复运进口的,海关应依法照章征税。但是因为规格错误几乎是无法核实的,所以真正办退运时海关不会接受规格型号错误而免税退运的货。所以只接受质量问题,如果您刚好在考虑退运,那么希望对您有帮助哦。
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章第五节有相关描述,以下退运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出口关税
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免予征收出口关税。
一般来说哪些问题可以造成退运呢?
(1)货物海运到客户港口,但是客户迟迟不付款,段时间内又找不到其他买家,只好退回来。
(2)客户对货物质量不满意或者客户发现货物有明显的质量问题不得不退运。
(3)装货物的木托盘破损,需更换托盘
(4)清关不齐全,导致无法正常清关产生的退运。
(5) 国外客户无理由拒收货物。
(6) 其他意外情况导致的退运情况
下面看下海关对退运货物的诠释是什么?
1退运货物定义: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2、退运货物的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0号)
3、申请(办理)条件:
进出口货物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4、办理材料: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5、办理流程:
报关单预录入→报关员电子申报→H2010系统电子审单→电子审单(人工审单)→(布控查验)→放行→港区放行.
备注: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在预录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