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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N、N加1还是2N?解除劳动合同究竟如何赔偿?
1、企业什么时候需要支付N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什么时候需要支付N加1经济补偿金?
这里的1指的是1个月的工资,平常用代通知金进行称呼,但实际上我国劳动法并未出现代通知金的名词。那什么情形下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知,代通知金实际是企业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从而支付的一种补偿款项。但很多时候劳动者或者企业会搞不清楚,以为只要辞退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实际上除了40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企业并不需要额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3、企业什么时候需要支付2N的赔偿金?
主要是涉及到劳动合同法48条、82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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