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具有多年婚姻继承家庭财产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处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诉讼及非诉业务,练就了娴熟的办案技巧,培养了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和开拓进取的拼搏精神。自本婚姻继承家庭律师团队成立工作以来, 充分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际办案经验,极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方面擅长遗产继承、遗嘱继承、共有财产分割、共有房产分割、继承权、离婚、婚姻财产、财产所有权确认、抚养权等婚姻家庭法律业务。
遗产继承法律知识:
一、遗产继承房产过户的法律基础
遗产继承房产过户,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其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二、遗产继承要遵从怎样的顺序?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特别提示:关于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只有当立遗嘱人明确将财产留给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二顺序继承人时,才叫做遗嘱,如果把财产留给这两个顺序之外的人,叫做遗赠。
遗赠继承人必须要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的60天内进行声明表达自己接受继承这笔遗产。生活中就有很多人不知道这个法律规定,导致自己错失遗产的继承权利。
三、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它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有权代位继承。在这种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子女代替先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那么这些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同样,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那么这些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有权代位继承。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另一项重要的法定继承制度。继承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承受应得的遗产份额。它适用于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将由其继承人承受。《民法典》第115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内,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且不幸去世,那么其应得的遗产份额将转交给其自己的继承人,除非遗嘱中有其他特殊安排。
五、继承人不配合继承公证怎么办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共同到场对遗产表态,如果有任一人不到场就不能办理继承公证。
如果一方坚持不到场,建议通过法院诉讼,法院会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进行判决。如果该被告到时仍不到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该继承权诉讼的判决效力和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效力等同。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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