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家用小型制氧氧气检测机构
外排口监测点位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废气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浓度应同步监测。1.jpg注:为低监测频次的范围,分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依据此原则确定各监测指标的低监测频次。c)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频次根据该监测点位设置目的、结果评价的需要、补充监测结果的需要等进行确定。无组织排放监测存在废气无组织排放源的,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具体要求按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HJ/T55、HJ733等执行。监测频次: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其他涉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排放监测外排口监测点位在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位置设置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a)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b)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c)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监测频次:原则上,外排口监测点位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各排放口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同步监测。1.jpg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a)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b)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c)“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排污单位协商确定;d)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e)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f)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监测频次: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夜间生产的要监测夜间噪声。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频次: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质量监测频次按照要求执行。否则,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对周边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的,或周边环境质量相关污染物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