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丙烷检测

  • 发布时间:2025-08-20 15:08:42,加入时间:2019年09月03日(距今21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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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应急管理等部门”;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为“应急管理部”。

“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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