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广州刑事辩护专家律师免费咨询

  • 发布时间:2017-10-21 17:25:41,加入时间:2011年09月14日(距今46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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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羁押,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9日,被告人朱某伙同何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XX大厦门口附近,先以要求被害人吴某帮忙到XX地铁A出口协助搬运货物并给予报酬为借口,再以共同做生意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的现金共28700元。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朱某伙同何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地铁站出口附近,先以要求被害人黄某某帮忙到黄村地铁出口协助搬运货物并给予报酬为借口,再以共同做生意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的现金共12780元。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朱某于2012年8月17日、2012年4月29日伙同同案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该部分事实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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