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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处理与民事救济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处理与民事救济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如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就民事责任而言,在早些时候,先是由行政

  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处理与民事救济  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如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面,就民事责任而言,在早些时候,先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方式责令赔偿,以解决民事损失,然后入进司法途径,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后来发现,这种前后位序的体系体例,不符合民事权利的特点。

由于民事权利的资产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这个权利对当事人而言,是不是主张­主张多少­在主张过程中的变化,这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

这时行政机关就没必要直接往管,对因为侵权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不愿意赔也可以。

为适应知识产权的这个特点,我国加进世贸时,修改了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等),其中有些划定民事赔偿题目仍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处理主要解决违反公共利益的部门;有些法律划定  侵害知识产权同时危害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参与,并由行政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权利,以此制裁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制裁的角度望,行政处理与民事纠纷分开了,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通过民事赔偿主要是给当事人实权的一个救济。

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

即使有处分权,但是若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会主动参与;行政处理不同,可以直接参与,并入行处理。

固然现在良多行政处理都是有举报,有线索,然后往查,但是举报本身跟起诉不一样,举报本身不是启动程序的必要前提,主要是给行政机关提供一些信息。

行政机构在知道信息后便于调查,而民事诉讼必需入行起诉才能够启动程序,还有在处理过程中的一些要求程序也是不一样的。

  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审讯中,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实受到了哪些损失,当举证证据能够采用,达到法官确信的程度,法官才会判给赔偿。

但即使受到损害,而举证不充分,法官也没有办法处理。

  行政处罚需要行政机关主动搜集证据,因此,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与行政处理无论是启动,程序,仍是处理对象上都不一样,有不同的适应范围,对象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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