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产生公司股权变更诉讼律师服务

  • 发布时间:2024-06-20 12:03:29,加入时间:2014年12月09日(距今37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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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离婚协议签订后,离婚双方当事人以为就解决一切问题了。其实不然,协议签订是一回事,履行又是一回事。在履行离婚协议的时候,可能会有很多的纠纷需要面对,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方面的可能:

1、离婚协议签订了,但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离婚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拿到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条件是不能必然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不能生效。可见,签订了离婚协议,不要以为以后拿到法院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能作为法院的参考。

2、离婚协议期间,前后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

很多离婚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经过多次反复商议,曾产生了多份离婚协议,虽然只有一份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但这不影响其它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的约定,以该约定为准;如果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的内容,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之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如果在离婚后,又就原共同财产的处理或其它事宜再作出新的约定,以新的约定为准。

3、离婚协议内容约定过于模糊

比如,离婚当事人为了早些拿到离婚证,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有将财产及处理方式详细写明,而仅写“财产分割已完毕”的字样,之后因为财产分割履行过程中发生歧义诉至法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有的民政局离婚协议范本中就是这样约定,切忌不可大意照搬。

4、遗漏共同财产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将本应列出的共同财产遗漏忘列入了,或者只是口头达成了处理约定,但没有写入离婚协议中的,或者是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隐匿了共同财产没有拿出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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