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专办离婚官司律师;离婚抚养权房产律师;

  • 发布时间:2016-08-30 11:51:18,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611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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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打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2、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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