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案情介绍
王某、卫某系从业人员,2010年3月以来,其二人从网络上了关于某化工公司的负面消息,经修改后在网络上进行了发布。
该负面给该化工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后该化工公司派人与王、卫二人协商删除网络上的文章一事。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该化工公司人员提出,鉴于网络上大量存在有关该公司的负面,为了消除影响,请王、卫二人在删除其二人发表的文章之外,将有关该公司在网络上的负面报道一并予以删除,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
后双方商定化工公司支付给王、卫二人54万元用于处理网络删帖事宜,并约定先支付给王、卫二人30万元。
王、卫二人也按照化工公司的要求办理了。在该化工公司向王、卫二人转款30万之前,化工公司以王、卫二人涉嫌敲诈勒索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当即立案侦查。
在公安局抓捕王、卫二人的过程中,按照公安局的布控,该公司将30万元汇入卫某的账户后,立即通过电话通知了卫某,与此同时,该公司员工特意进入卫某的房间与卫某交谈以拖住卫某,随即公安人员将王、卫二人当场抓获,而此时,卫某一直都没有时间和机会去查询其,而王某甚至都不知道化工公司将30万元汇入卫某账户的情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
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敲诈勒索是结果犯,对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一般以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示的第三人控制了财产为标准。
而在本案中,该化工公司报案后,根据公安局的安排,按照约定的方式将30万元钱款汇入卫某的账户,而王、卫二人随即被抓获。
王、卫二人根本没有控制该钱款的可能性,而该化工公司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的行为与王、卫二人取得财物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公安机关的介入使这种因果关系断绝),而且该化工公司实际上也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故本案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