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债的转移分类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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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1: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不得转让的债权: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专为特定人利益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从债权。②有特别约定③法律有特别规定: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考点:已签订协议而未作通知的债权让与(只产生内部效力,对债务人无效。)
2:债权让与的效力
(1)内部效力,对内合意生效。
(2)外部效力;对债务人通知生效;债务人用于抗辩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均可以用于抗辩新债权人。
二、债务承担
两种订立债务承担协议的方法:
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如为有偿的债务承担,原则需征得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需征得债权人同意)。
两种债务承担类型:1、旧债务人免责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必征得债权人同意)
1:构成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3)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2: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2)抗辩权主体移转:
(3)从债务随主债务移转,有人身专属性的从债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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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广东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首席律师:邹律师,1992年全日制中国顶尖著名政法院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复合型、专家型律师,著名公司法律师、著名合同法律师,著名刑事辩护专家型律师。担任多家大型公司法律顾问,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近20年执业经验,多次接受《电脑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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