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知识点:会计工作交接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种会同监交的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