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挖掘机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二
行走前,应查看好路面宽度和承载力,扫除障碍。道路边坡要坚固可靠,行走时,挖掘与边缘要保持适当距离。
行走前,司机和指挥人员应先了解路面情况。行走时司机要听从指挥,移动前先发出信号。
作业行走时,驱动轮应在行走方向的后面,臂杆应与履带同一方向,提升、推压、回转抱闸均应在制动位置,铲斗离地面0.5~1.5m为宜,(改作吊车时,起重点臂倾角应降至20°~30°,吊钩应升起,离天轮1m左右。)上、下坡道的坡度,不得超过机械的爬坡能力。上、下坡道时,禁止中途变速或空档滑行,并应有防止滑坡措施。
转弯角度小时,应分次进行,不得一次急弯死弯。
通过松软或沼泽地段,应预先夯实或用枕木垫好,以防陷车。
通过桥涵时,必须了解允许载重吨位,确认可靠后方可通行。
通过风、水管路及电缆等明设线路和铁道时,应采用加垫等措施,以防压坏。
用拖拉机牵引时,不得超过本机的更大行走速度。
冬季行走时,要采用必须的防滑措施。
电动矿用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带电设备。
矿用挖掘机行走时,应严格检查电缆有无损坏,挪移电缆时应穿带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以防触电。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由电气人员操作,非电气人员不允许乱动。
接通电源的电气设备,禁止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电器装置如遇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强行合闸。
应经常检查机械的确电气部分、电磁制动器、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在有水的工作面挖渣时,电源接线盒不允许进水,水面距离接线盒要有一定的高度(一般不得少于20cm)。
当矿用挖掘机改作起重机使用时,在起吊接近满负荷物件时,必须先将重物吊起离地10cm~20cm,停留2~3min,经检查确认牢固、平稳可靠后,方可继续起升。在接近满负荷作业时,禁止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
起升重物必须平稳,下降速度要均匀,禁止或快或慢及突然制动。
重物应绑扎牢固,吊具重心应尽量和重物中心重合,禁止倾斜吊重物。
起吊作业时,严禁人员在重物下通过或停留。
重物起吊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走车,只有在起吊重量不大于规定负荷的一半且路面坚实平坦时,方可做短距离行走。
作业时,臂杆更大倾角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作业时,起重卷筒钢丝绳不得全部放尽,至少保留三卷。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
严禁利用起重机吊运人员或将人和物一起吊运。
禁止起吊牢固埋在地里或地面冻结以及被其它重物卡住的物体。
重物悬吊在空中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或做其他工作。
作业时,禁止在机上做修理、注油和调整工作。
两机抬吊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要求物体的总量不得超过两机起重重量总和的75%,每机所分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夜间作业,机上及工作地点必须有充足的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