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临时安置费怎么计算?

  • 发布时间:2018-02-21 09:16:05,加入时间:2015年10月29日(距今347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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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问题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应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是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二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各地规定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按照经营效益、期限等指标确定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2、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3、由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或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4%;也可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二十六个月、二十个月和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4、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

《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第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

另外,产权证记载为住宅用房,实际一直用于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并提供了纳税凭证的,从房屋的性质上讲仍应认定为住宅。但应考虑到被征收人实际上已将房屋合法用于了经营,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19日国办发(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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