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在日常的商标近似判定中还是要根据相关的案例具体问题具体解析,下面是千百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三大商标近似认定原则:
一、 商品申请的商标类别
商标在申请时采取的是分类申请原则,商标总共分为45类,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申请注册在不同类别,一般是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而事实上,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并存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非常普遍的情况。
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的显著性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对相应的商品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公众在进行消费的同时不会对具有较强显著性以及知名品牌的商品有任何混淆的影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旦引证商标与被对比商标都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以及知名度,那么公众就会误认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的参股、许可等商业合作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者其功能产生混淆。
三、公众意识流
相比上诉两个判定方式,小知认为第三大判定特点最简单粗暴,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在商标界定中有一定的盲区,最主要的就是消费者从视觉以及听觉上是不是对两个商标与对应的商品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发生混淆来判定。
下面千百万小编带领大家看一则案例
15年初注册了一个比如”XX“的商标,现在查有另一家公司在我之前几个月注册了”XX集团“和“XX股份”等商标,并且通过了,这样我的XX一般通不通得过-商标被他人注册在先,后面再加上两个字算近似吗-
这种情况你的商标是肯定会被驳回的,原因是“集团”“股份”是一个行业通用名称,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那么在商标审查的过程中,这些都是不计入审查的,也就是说”XX集团“和“XX股份”等商标在商标局审查的时候等同与”XX“商标。因此,你的商标注册不了。
2、申请异议复审需要的材料和程序是不是很麻烦,现在创业初期,品牌还没上线,很多证明材料都提供不了,跟他们重复了的细分小类(比如3901、3902)我取消掉,只保留他们不重复的小类(比如3910、3911)可不可以简单点-
商标分类中,各个小类之间互不近似的话,相同的名字是可以注册的,假如别人的商标注册在3901.3902,你的商标注册的3910和3911只要小类之间互不近似,那么是可以的。商标局在审查的时候会把你的商标部分驳回,也就是驳回和之前商标在3901.3902相同小类的部分,保留3910.3911不同的部分。
3、另外,我再注册”XX之旅“(39类旅游服务)算不算跟他们近似-
近似。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主要根据音、形、意三个部分,同为作旅游服务的“XX之旅”和“XX”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为“之旅”是对“XX”的一个修饰,并没有改变“xx”的主体含义,因此属于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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