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融资租赁合同律师、广州租赁借款合同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7-04 19:08:04,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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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纠纷经济合同仲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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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处理

融资租赁交易必须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一个交易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需要结合标的物、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来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情形,法院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在回租中,如果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则将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当前法律和司法实践,企业间的借贷不受保护。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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