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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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关于量差风险的分担分析
中国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境外项目投标时,往往没有条件和时间进行充分的境外考察和详细测算,喜欢依据一些国内的惯例和技术标准来进行投标报价。一旦设计深化后,工程量会有所增加,进而需要增加费用。
(1)对外合同关系分析。由于对外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作为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对外报价时自己造成的量差,而不是业主设计变更造成的,显然量差部分不能向业主索赔。
(2)对下合同关系分析。根据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分包商公司在联合体项目投标时就已经进行了报价。对该项量差的出现分包商公司是否负有一定的责任?不好判断,但如果具体图纸是由总承包单位委托设计院设计的,这种设计图纸与合同数量之间的数量差距显然不能完全由分包商公司承担。
(3)对内合同关系分析。量差的出现可以说主要是技术上的风险,对内责任要严格依据《对内合同》,出现量差风险的主要责任在谁就由谁承担。如《对内合同》约定,工程公司“负责工程技术部分的工作”,“负责组织设计文件的评审工作”,等,就应该由其承担责任。
总之,设计图纸量差风险在联合体投标时已经发生,在不能查明过错的情况时宜由联合体各方参照《工程总承包合同》利润分配的比例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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