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盗窃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1.划清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划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多采用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失控说主张,凡是盗窃行为使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等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控制说主张,凡是盗窃犯已实际控制财物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失控加控制说则主张,凡被盗财物已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等的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即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一种观点,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因为犯罪既遂就是犯罪的完成,盗窃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财物既然已经脱离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的控制而为盗窃分子所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已实现,公私财物所有权已经遭受损失,犯罪即告完成。但这种观点也有一定的缺陷,即无法完全解释盗窃无形财物的情形。对于无形财物来说,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在其被盗后,所有人、管理人、看护人、持有人并未完全失去控制,但权利已实际遭受损害,不能认为是盗窃未遂。因此,对于盗窃一般财物的,以失控加控制说为标准较为适宜,对于盗窃无形财物等特殊财物的,则以控制说为标准较为适宜。
2.盗窃罪与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备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这些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因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盗窃这些设备及其零部件是否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之严重后果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数额较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例如,盗窃通信设施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264 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如果按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只能判处15 年有期徒刑。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 地铁:三号线林和西地铁D口
手 机:
邮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