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用途变更纠纷律师、广州建筑用地用途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8-23 23:01:30,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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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纠纷土地买卖转让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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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土地用途的变更有四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就用途变更已经达成协议而仅仅是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此种情形下的土地用途的改变属于尚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变更用途且也获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只是出让金如何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重新签订正式合同;三是变更土地用途获得了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出让方没有同意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变更土地用途未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未和出让方达成一致,无论其是否符合规划,是一种标准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章建筑行为。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以第二、四种情况为主。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出让合同就其本质来讲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而它应该遵循民事合同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同时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的用途,是一种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受让方和出让方就土地用途变更问题达成协议,但未经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土地用途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用途。所以,关于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达成合同主体的合意及必要的规划审批程序,二者缺一不可。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主体是受让方并不是出让方 。出让方本身作为土地的管理者,负有一定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等职能。由于其特殊的主体地位,当其欲改变土地用途时,往往无需通过变更原合同内容的形式来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其可以采取诸如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要求等原因,很容易就强令受让方必须接受条件。此种情况下,土地管理者享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出让方只需要对受让方受到的损失按照市场评估价和剩余使用年限予以适当的补偿即可。这种补偿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补偿,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完全属于民事案件所欲解决的范畴。

 

擅自改变用途处理要分类进行。对本文列举的四种土地用途变更情形,在对其进行处理时应分别对待。对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无论受让方是否已经同意,只要经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立项、工程手续齐全的,受让方应及时向出让方提出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的申请,受让方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和受让方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受让方还必须及时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更换土地出让书对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未经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一是如果严重影响规划的,应由规划部门按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查处,受让方应无条件拆除违章建筑,出让方可依法解除出让合同,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如果符合城市规划的,应由受让方按规定程序补办工程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向出让方申请调整土地出让金,补签土地出让合同。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一种违法占地行为,若不及时办理变更用途的相关手续,将会造成新的土地产权矛盾和纠纷。国土管理部门应加大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的力度,主动协调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对未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调整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受让方提出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调整土地出让金的要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只有这样,才能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管住、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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