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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工伤没法继续上班咋办?幸好有工伤保险保障自身的权益,可以申请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可以专心休养。
但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提早上班,停工留薪的工资和上班工资可以同时拿吗?今期案例的李某就遇到这种情况。
李某于2008年11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仓管工作,A公司有为他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1月26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和确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即从2012年1月26日至2012年5月25日)。
李某工伤前的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停工留薪期尚没结束,李某在2012年3月1日就回A公司上班。A公司在2012年4月16日、2012年5月15日、2012年6月15日分别向李某发放了工资1014元、1349元、1349元。
李某于2015年4月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合共100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可兼得,两者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支付原则。故李某在A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正常上班工资3712元后要求A公司再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但A公司需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即2500元/月补足李某正常上班的工资差额,即A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363.76元(扣减个人社保费924.24元后)。
最后,A公司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36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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