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创博元今天跟各位会计小伙伴们聊聊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的税务及财务处理问题!
某公司问购进一批商品,总价(含税)3万元,已付款,(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途中被盗。请问:
1.进项税发票可否去税局抵扣
2.商品无入库存,会计分录该如何写
3.商品的货价(假设进项税可抵扣)属非正常损失,可否直接在本年的税前利润冲减
答:一、你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被盗,属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购进货物途中被盗,则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货物付款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确认购进货物被盗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按规定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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