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
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经济贸易会、科技部、《关于经贸委的/报告//标书/个局所属科研机躬制后有关养老问题的
通知》(劳社部发〔2/标书//标书//标书/〕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部、、科技部、原《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
员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标书//标书/2〕5号)相关政策执行。 (十)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按企业办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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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
险中支付,具体办法巴社部发〔2/标书//标书//标书/〕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十一)离休人员的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
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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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公费的,在基本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补助办法,实行补助。 (十二)转制后具备
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并通过企业年金等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
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费、补充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
扣除。 (十三)各部门各单位设在地方的出版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出版单位在地方的派出(分支)机构的人员,转制后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五、
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十四)对转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
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