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
税服务。(四)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和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但以公翌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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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纳税人,经和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和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
租赁服务、鉴证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
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行政和
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性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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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标书//报告/4年/报告/月/报告/日起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在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标书//报告/3﹞37号)自2/标书//报告/4年/报告/月/报告/日起废止。附件:l.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税务总局2/标书//报告/3年/
报告/2月/报告/2日附件/报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条在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