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项目的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第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
进行、检查。市委宣传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和,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第十七条县(市、区)、肇庆高新区宣传部门、财
政部门负责当地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申穷目计划执行,一般
不予,确有必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合审核批准后才能。第十九条已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受资助项
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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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案例多,经验丰富)
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立项、批地、申请银行贷款、政府补贴)
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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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列入评价范围的项目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照市财政局、市局、市监察局、市局《关
于印发〈肇庆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肇财评[2/标书//标书/6]/报告/号)规定的评价范围和实施办法,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市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项目单
位实施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情况组织项目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划拨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
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二)切实加强项目,有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严格执行有
关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保证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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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决算、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五)自觉接
受和配合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
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行为处罚处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处分。(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二)擅自变
更专项资金用途的;(三)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侵占专项资金的;(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五)因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六)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