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已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在受资助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
请新项目的资助。第二十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委宣传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自评。市财
政部门视情况组织资助项目重点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二)切实加强项目,有效组织项
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四)按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决
算、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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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案例多,经验丰富)
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立项、批地、申请银行贷款、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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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委宣传部、市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六)接受部门的审
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宣传部、市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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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市门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一)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的;(二)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三)截留、挤兑、挪用以及侵占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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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五)因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和使用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委宣传部、市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宣
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肇庆市文化产业发炸项资金暂行办法(肇财文[2/标书//报告//报告/]25号)章总则条为
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发炸项资金的,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文化强市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
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应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