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实施与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
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项目经费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机构和单位申报主体,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阮目承
担主体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个人申报主体,资助经费按项目申报表中所填的经费预算
和支出范围执行,用于创作相关的开支,并完整保留相关。 第十八条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中心审批。资助项目变更审批
期间,中心暂停拨款。
金兰企划提供:
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案例多,经验丰富)
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立项、批地、申请银行贷款、政府补贴)
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专项资金)
商业计划书(融资或者企业自用)
招投标书(中标率高,价格低)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鸟瞰图/平面图(3D建模技术)
高端画册(精美,有图有真相)
概念规划设计文本(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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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商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节能报告、投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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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金兰企划/金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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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类型:精装纸质版+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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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二)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三)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
项目预算有重大; (五)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六)终质助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需报
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跨年度资助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资助项目主体应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及下年度实施计划,填制《项目资助年度检查表》,
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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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中心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
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结项验收合格项目报理事会批准后,由中心下达结项通知,不合格项目由中心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全额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经费结余应当退回中心。 第二十二条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资助项目”字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中心有权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对资助项目进行和结项,项目承担主体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结论
作为续拨经费、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