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村土地征收如何补偿律师、江门广州征收律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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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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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的用地日益紧张,用地需求的高涨使得农村的土地成了香饽饽。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补偿问题。如果因为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不仅仅会影响到征收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会因为侵害政府行为侵害农民利益而造成官民关系紧张,这显然与依法治国的大方针相违背。

  那么农村土地征收到底应该怎么补偿?土地征收部门给农民的补偿款包括哪些部分?补偿标准是怎么算出来的?这些与农民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问题,也是每一个被征地农民急切想要搞清楚的,这就需要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寻找答案。

   

1、有法可依——法律规定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还没有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要依据的还是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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