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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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拆迁的诉讼救济
1.关于各种权益的界定。在霍菲尔德看来,权益,亦即广义上的权利实际上可以分为四种,即权利、特权、权力与豁免。其中,权利表现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地位,其对应着相依方的义务,其相反状态则为无权利,而无权利又对应着相依方的特权;特权大致可理解为自由[4],即不受他人权利约束、免受他人要求、自身无义务的状态或地位,其相反状态为义务,即应相依方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地位,否则将受惩罚的状态;权力指按照行为人自身意愿改变他人既定法律地位的能力或地位,大致等于欧陆法上的形成权[5],其对应着相依方的责任地位,通俗地说,是服从地位,其相反状态是无权能。而豁免则是自身现有法律地位不受改变的能力或地位[6]。
图中的对角双箭头则代表着法律上的相反方。相反意味着相互彼此排斥、无法共存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一对法律上的相反方能够共存。它代表着假如一个主体有权利,它不能关于同一主题事件和同一个人却无权利。”[10]也就是说,相反是指主体在法律上与另一主体处于相依关系时,其就同一客体不能同时有截然相反的两个法律地位,只能处在二选其一、非此即彼的位置,比如,李四对张三有义务作某一行为,那么,他对这一行为就不可能有特权,即不可能没有义务,不可能有不作为这一行为的特权(自由)。
由此,通过相依、相反这两个范畴,我们得以分别界定各种法律地位,把原本含义多样、处于复杂社会关系中的法律主体的权益限定于坐标清晰、意义确定的位置上,使它们能够自成一体,不与它种法律地位发生纠葛。比如,权利只能与义务配对,而不可能和责任配对,特权只能和无权利配对,却不能和义务配对。就此而言,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学说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空间结构中、物理坐标系中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在法律上的各种诸如权利、义务、权力、豁免之类的法律地位因放在这一坐标系中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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