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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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公知技术抗辩判定的原则及方法
判定所确定的对比对象。法院在进行等同判定时,主要是在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众技术之间进行对比。法院针对被控侵权人的抗辩,即被控侵权技术是否使用了与已有公知技术相等同的技术方案,要求当事人围绕该抗辩是否成立进行举证、质证。如果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相近似构成等同,则已有公知技术抗辩成立,法院不会再去审查与涉案专利技术是否近似的问题,即使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也在所不问。“此时,无需再对原告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和侵权的分析比较,因为无论怎样解释权利要求,都不能把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已有公知技术变成原告的专利技术。”"因为此时进行对比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确定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特征具体的对比范围时,会以专利权人指控被控侵权人侵犯的专利技术保护范围为确定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之间对比范围的参照因素。因为被控侵权人已有公知技术抗辩的内容本身就是对被控侵权的具体技术方案来源于已有公知技术而不是涉案专利技术逐项作出说明,最终证明被控侵权技术等同于已有公知技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对比仍然是在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之间展开的,涉案专利仅是确定对比范围的一个参照因素,而不是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两者的直接对比。因此,法院应当仅就已有公知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进行对比判定,没有必要单独对已有公知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对比,或者进行三者的混合对比。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已有公知技术抗辩的等同判定大都无例外地陷入了一个误区,即要求就已有公知技术分别与涉案专利技术和被控侵权技术逐一进行比较,以确定已有公知技术在专利技术和被控侵权技术两者之间到底与谁更相似,最后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其实质是把专利复审委关于已有公知技术抗辩无效的行政审查与法院关于已有公知技术抗辩的司法审查合而为一。该理论及判断方法从我国专利法实施至今一直沿用,其可行性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它实际上是舶来品,并不符合我国专利侵权审查的实际。虽然它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专利侵权等同判定审查中被普遍采用,但是这些国家与我国实行专利行政部门与法院并行审查的执法机制存在很大的差异。在这些国家中,对专利的审查权如美国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行使,法院不仅审查是否构成侵权,而且直接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进行裁判。因此,法院审查的内容不仅涉及已有公知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是否等同,也涉及已有公知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是否等同,最终作出专利有效与否以及被控侵权人侵权与否的判定。我国实行专利授权与无效争议由专利行政部门管理,而专利侵权由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我国法院对已有公知技术抗辩不直接审查涉案专利技术与__已有公知技术是否相同或等同的问题,也无权直接判定专利是否有效。
等同判定的方法。运用等同原则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是否等同也是专利侵权审判中的难点。关于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等同判定的方法,不少专家学者提供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所谓“前人之述备矣”,但是对于被控侵权技术与已有公知技术的等同判定论及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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