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广州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

  • 发布时间:2018-02-21 10:45:15,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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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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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不包括随身携带毒品。对于乘坐交通工具时随身携有毒品,行为人将毒品藏在自己或者他人的身体之中、衣服之内,这种情况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对毒品出手可及并始终控制,而不在于是否乘坐交通工具。行为人随身携带毒品,当其乘车坐船也好,走路住宿也好,毒品都带在身上,如影随形,这可以认为是一种动态持有的情形,而不应当认为是运输毒品,否则,就会将吸毒者随身带着吸食的毒品也认为是运输毒品。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存有或藏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毒品不仅仅指将毒品收放于隐秘处、藏而不露,当然也包括把毒品携带在身边。因此,对于随身携带毒品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毒品数量大的时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少的时候,不认为是犯罪。虽然实践中有少数案例将这种情况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这恐怕过于勉强,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应该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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