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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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检验报告》形式要件严重欠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缺失《鉴定事项确认书》,导致无法获知鉴定机构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方法等情况。
(2)根据《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对司法鉴定文书内容的规定,该《理化检验报告》检材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等内容,对该《理化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存疑;
(3)无检验过程的记录,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一概无法得知,对于审查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存在重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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