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运输毒品罪质证辩护律师、广州运输毒品罪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2-28 10:24:49,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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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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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检验报告》形式要件严重欠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缺失《鉴定事项确认书》,导致无法获知鉴定机构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方法等情况。

(2)根据《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对司法鉴定文书内容的规定,该《理化检验报告》检材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等内容,对该《理化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存疑;

(3)无检验过程的记录,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一概无法得知,对于审查检验结论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存在重大的困难。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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